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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医风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围绕学校“五个以”办学理念,坚持服务育人、心理育人等“十育人”体系,为使医务人员更好的服务于师生和社区居民,经医院党总支会议研究,现就医院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德教育,强化服务意识

1.要以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以改善态度、规范行为和严肃纪律为内容,全面加强医德教育。要把医德教育纳入职工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全体医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自觉性,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2.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针对性教育,发现医德医风问题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规范医疗行为,端正从业态度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规和执行医学操作技术常规。不得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2.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敬业奉献、厉行节约,树立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做到对师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

3.树立岗位形象,文明行医。工作时间要着装整洁、挂牌上岗,举止端庄、礼貌用语。不准出现“生、冷、慢、硬、顶、推”等行为,严禁推诿、拒诊病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6.恪守廉洁从医,尊重病人合法权益。不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不截留患者药品;不收受患者的礼物和礼金;不开人情处方、人情假条。不在采购设备、药品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7.服从组织领导,做到令行禁止;尊重团结同志,工作中相互支持,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医德医风监督员制度。聘请离退休同志、教职工、学生代表作为医德医风义务监督员,负责对校医院医德医风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反映到医院办公室。医院持续深化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医德医风监督员会议,开展医德医风调研、研究和解决医德医风存在的问题。

2.通过医院意见箱、院长信箱、留言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广大师生对医德医风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改进。

四、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奖惩制度

1.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医德医风考核纳入医师定期考核范围,并与单位评价与年终考核挂钩,纳入晋职、晋级考核中。

2.对违反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的,参照《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的处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2.廉洁行医十不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医德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廉洁行医十不准

1.不准收受药品回扣,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坚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药品回扣行为严肃查处,对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不准收受“红包”,更不准暗示索要“红包”。坚持开展创建“诚信医院”活动。一经发现违纪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给予严肃查处。

3.不准在各种医疗设备检查中开单提成,一经发现,按回扣论处。

4.不准无视患者承受能力和病情需要,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大处方,确须用高价药的,需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5.不准多收费、滥收费和私收费。推行医疗价格公示制,住院收费清单制等“阳光工程”。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6.不准与患者吵架。患者及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协商解决,解决无效的申请有关部门行政调解或诉诸法律裁决。各种医疗文书应规范、完整,出现问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不准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以及参加涉及患者诊疗、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

8.不准擅自离岗、饮酒、会客。特别是医务人员值班时间离岗、饮酒、会客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9.不准利用职权出据假诊断、假病情介绍。

10.不准在介绍病人转诊、检查时收取“搭桥”费和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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